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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的规定

供稿:教务处     供图:教务处     编辑:曲凤明     审核:白志勇    日期:2008-10-31    点击量:1725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处理程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考试学生要求:

(一)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公民身份证,并将学生证、公民身份证放在座位左或右前方,以便检查,没带学生证、公民身份证的学生,不准进入考场;

(二)考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对号、隔行、隔位)就座;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和辱骂、威胁、报复考场工作人员,不听从劝告者取消考试资格,并进行严肃处理。迟到三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1个小时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除指定考试用品外,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格尺、计算器等,答题时只准使用自带计算器,不准借用他人计算器,不准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复习资料、作业、手机、BP机、文曲星等带入考场。英语考试中,若有听力部分,学生不带收音机(含耳机)的,英语听力成绩按零分记;

(四)考试开始后,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

(五)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到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学生一律使用学院统一发给的草纸,使用个人草纸,一律按违纪处理。学生姓名不得写在装订线下,对故意在试卷上留有记号的学生,其试卷作废,按违纪处理;

(六)考试结束铃响后,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将试题和草纸带走。不按时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不接受其考卷,并按“不及格”处理;

(七)考生若发现监考人员有违反纪律或徇私舞弊者,考试结束后,可以直接或间接报到主考,也可以打举报电话0431—84528423、84535019。

二、对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如: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务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可参加重修考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学管理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可参加重修考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违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并给予加重一级处分,不得参加补考,可参加重修考试。

(六)考试违规处理程序如下:

1.监考人员应将考试违规考生的姓名、学号、违规事实等主要情况详细记录,并写成书面材料,有两位监考人员签名,同时将违规考生的证件、物证和相关证据,交与主考或巡视员;

2.教务处经认真核查考生考试违规情况,证据确凿的,要求考生本人写出书面事实经过,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处分意见到学生工作处(部)备案,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及时公布,由系德育办负责做学生的思想工作;

3.在处分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共同参与考试违规者,将参照上述处理级别和程序予以处理。

三、对监考人员要求:

(一)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高度负责地做好考场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公正规范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接受具体任务,做好监考工作;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时,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试卷数量等是否准确,检查试卷是否密封完好,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凡未经请假无故不到考场的视为旷职,代替监考的应先通知主考;

(三)监考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监考证》,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指导学生清理考场,包括课桌、地面等不留任何杂物、纸张,否则不能正常开考;

2.将考生的学号按座次顺序不规则对应地写在黑板上,同时标明考试科目和时间。

(四)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无《公民身份证》和《学生证》者不得入场,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应令其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在开考前宣传《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不占用考试时间)。试卷必须当众启封,核对份数和页数,如有缺少,及时报告主考;

(五)开考后,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应考人员《公民身份证》、《学生证》和座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注销缺考的试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作好记录。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闲谈;不准抄题、做题;不要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或启示;

(六)监考人员若发现应考人员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向其提出警告;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由监考人员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的“违纪考生记录”,上报教务处,按规定作出处理;

(七)未经主考同意,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八)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应考人员注意;考试结束铃响应告知应考人员终止答卷,并离开现场。监考人员应认真整理,装订和密封好试卷,如发现试题、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主考进行追查。填好《考场情况记录表》,签字后,交给考务办公室; 

(九)监考人员要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中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奖金、行政处分、调离现职岗位,直至解聘。

四、对监考人员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监考教师不遵守学院考试规定,不服从主考或巡考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监考违纪:

1.监考培训会或开考前考务会议迟到,不按照主考或巡考要求做的;

2.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的;

3.在考场内互相聊天,影响考生答卷的;

4.考试时,坐着监考的;

5.考试时,手机开机、玩手机、发短信、打游戏的;

监考教师有上述所列监考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以上(含2次),给予严重警告,职称评定推迟1年,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6.在考场内或出考场接打电话的;

7.在考场门口东张西望的、监视主考或巡考的;

8.在考场外闲逛或与其他考场监考教师聊天的;

9.不经主考或巡考同意,随意调换监考考场、串监考、旷监考的;

10.主考或巡考发现本考场有2名考生以上作弊,监考教师无视的;

11.不经主考或巡考同意,监考教师无故擅自离开考场的;

12.不经主考或巡考同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13.不经主考或巡考同意,监考教师让无关人员擅自进入考场的。

监考教师有上述所列监考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一学期内,受到2次严重警告以上(含2次),上报学院,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奖金额的1/2,职称评定推迟1年,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二)监考教师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监考不认真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监考作弊:

1.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在考场内指点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2.不经主考或巡考同意,监考教师让无关人员擅自出入考场、传答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5.监考教师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6.为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7.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9.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监考教师有上述所列监考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写出书面检查,上报学院,给予扣发当月全额绩效奖金、调离岗位,直至解聘,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10.在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1.利用考试监考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3.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14.监考教师与校外人员共同作弊,传交试卷,传交答案,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监考教师有上述所列监考作弊行为之一的,上报学院,给予解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较多的系、年级,学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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