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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供稿:教务处     供图:教务处     编辑:曲凤明     审核:白志勇    日期:2017-09-01    点击量:19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部)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积极回家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部)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专业不变(如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办理)。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院对学生上课、实验、自习(定点定时的)、早操、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早操、早自习按每次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实际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由学院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系德育办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处(部)批准;两周以上(含两周)或离校病休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本人应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系德育办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处(部)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办理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如不办理销假手续,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的相关手续(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销假手续等)应当由系德育办公室存档备查,学期内请病假累计不能超过五十天、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二十五天,超过者,按休学规定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工作办法》要求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定性、定量综合测评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考核,根据《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办法》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者,经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九条  成绩管理

(一)成绩的确定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成绩记载实行百分制和等级制。学院实行绩点学分制(参见《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绩点学分制管理办法》)。

(二)考试

1.理论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执行;

2.理论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办法,参见《关于课程考核和重修课程管理的规定》;

3.对于“跨系、跨专业、跨年级”的限(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学科基础选修课,学生报名选修,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三)成绩管理

1.成绩统一由教务处管理,每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正态分布评定。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根据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提出、教务处审定;

2.含实验课的课程,理论考试和实验考核均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管理按理论课对待;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单。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该门课程按零分记入成绩单;

4.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和重修考试;

5.补考通过的,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单,补考不通过的,按实得成绩记录;缓考和重修考试课程成绩按实得的分数记入成绩单;

6.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已经及格,但本人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重考,原成绩和重考成绩中取较高成绩;

7.学生至第八学期结束时尚未取得学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到下一年级学习,参加下一年级的重修考试。

(四)成绩考核

1.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以等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成绩不及格,则不能取得学分,须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百分制和等级分制成绩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和等级分制成绩对照表

百分制

等级分制(1)

等级分制(2)

90~100

A

80~89

B

70~79

C

60~69

及格

D

<60

不及格

F

2.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出勤、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

3.学生须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修读其他年级、其他专业课程也须随开课班级参加考核;

4.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选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单。

(五)成绩公布与复查

1.经教务处审查无误后,学生成绩由系(部)办公室统一公布,不及格的课程成绩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2.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查试卷。查卷需在成绩公布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遇有假期顺延,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复查试卷的学生须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并由两部门各派一名教师参加试卷复查;

3.经复查,确系教师批阅有误,需更正成绩,阅卷教师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成绩更正申请单》,经学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正。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

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申请转入招生录取受计划限制专业的学生,前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须达到本专业前10%;申请由30人以内的专业(本年级)转出的学生,前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须达到本专业前10%;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的相关专业;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经学院独立面试、笔试、加试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二)拟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受到学院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七)入学后已经办理过转专业的学生;

(八)只招收理科生源的专业,文科生源不得转入;只招收文科生源的专业,理科生源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得互转;

(九)学院认为有失教育公正性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第一学期结束后至第四学期结束前,可由本人向原专业所在系提交申请,经原专业所在系主任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主任同意后,依次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同意后,按照《转专业审批流程表》的流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应当由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接收函给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部)批准,经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部)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的手续,应当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向拟转入学校发函联系。转入学院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出具拟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原所在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单(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审批盖章)、本人的档案材料。因病转学的还应附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详见财务处收费制度。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50天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25天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院批准,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学生出具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经所在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部)批准。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参照上述审批手续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按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学生休学当年,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及其它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经个人申请,学院批准,在读期间出国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未满,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到学生工作处(部)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当在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生工作处(部)批准,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复学时的学费缴纳详见财务处收费制度。

第六节  学业警示、留级、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内所开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经补考后所得学分低于14学分者,予以学业警示;

(二)实行学年制的学生,一学期内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者,予以学业警示(注:考查课2门按1门计算)。

第三十五条  留级

一学年内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经第一学期补考及重修考试和第二学期补考后累计所得学分低于24学分者,予以留级。大学四年级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审批,予以退学试读:

(一)一学年内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经第一学期补考及重修考试和第二学期补考后累计所得学分低于12学分者;

(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三)实行学年制的学生,一学年内考核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审批,予以退学:

(一)退学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内受到学业警示者;

(二)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相关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被学院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办理学业警示、留级、退学试读、退学的手续与时间

(一)各系于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审核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开学后第二周将应予学业警示者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向学生下达学业警示书,到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而留级、退学试读、退学的手续,皆于每学年补考后办理。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到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二)办理退学试读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到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大学四年级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采取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办法。

(一)学生在第八学期,经补考和重修考试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二)学生至第八学期,未获得学院规定的考核课程的最低总学分,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条  对退学试读学生的有关规定:

(一)退学试读的本科学生,留下一年级学习,不及格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大学四年级的学生,不实行退学试读;

(二)试读期限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院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费、住宿费等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节  学制、结业、毕业、肄业和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院基本学制为四年。学院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学习年限为4—6年,当兵退役学生可延长至8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时学院要对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鉴定。

第四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

(一)提前毕业

在三年时间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取得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二)正常毕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四年时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取得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三)延期毕业

经过四年学习,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可延长两年),经批准后可继续修读学业(延长期内保留学籍)。在延长期内最终学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四)经课程重修及退学试读的学生,相应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并取得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符合有关规定者,仍可发给毕业证书。

(五)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可由学院出具毕业证明,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结业

(一)在四年年限学习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毕业要求,本人无意延长学习年限,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延长学习年限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肄业

未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而中途退学者,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位

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位授予条例》和《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即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节  辅修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可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要求者,可发给学院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规定》,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粘贴、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界定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对未获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学院对其依法劝阻或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学院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学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人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科学生。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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