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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
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贫困等级将金额分为:一等每人每学年43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2300元。
2、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国家助学金资格。
3、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的情况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申请国家类奖学金,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五)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六)申请国家类奖学金,有补考、重修者。
(七)其他应当取消评定资格的情况。
4、注意事项
同一学年内,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地址 : 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祉大路1016号 | 邮编 : 130122 | 联系电话 : 0431-8453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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