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09 14:59:55 来源:党委宣传部
长工大人信党﹝2021﹞65号
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校园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规范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部门、各团体主办的各种定期或不定期报纸、期刊、图书等。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由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以及机关公文性或学术性的简报类信息资料。
第三条 出版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出版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出版物的创办、停办和变更;核发校内出版物刊号;指导出版物主办单位的出版工作。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邪教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声誉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校内各类出版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依据“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出版物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出版。
第七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学院主办的出版物,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书记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二)职能部门、研究机构主办的出版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三)校级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主办的出版物,根据归口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或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四)各学院团学组织或班级出版物由所属基层党组织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五)两个以上部门合办的出版物,按第一负责人的身份,由相应部门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六)各审核部门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七)出版过程中,出版物若有变更,如变更名称、刊期、主编以及停办等事项,须向相应审核、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校内出版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在发行15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由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查。
第九条 校内出版物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行。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出版物的主办单位批准。
第十条 凡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办出版物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内部出版物。
第十一条 校内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