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关于校内宣传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12-09 14:57:45 来源:党委宣传部
长工大人信党﹝2021﹞63号
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关于校内宣传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关于校内宣传品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关于
校内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宣传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品是指由校内外各部门和各学生组织为举办活动、开展宣传而在校内主要干道、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临时悬挂、张贴、布置的各种标语横幅、橱窗、展板、海报、宣传栏、公告栏、印刷出版品、摄影作品等。
第三条 宣传品布置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对宣传品的内容、形式以及所产生的影响负直接责任。审核单位要在宣传品布置期间加强检查,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布置宣传品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审批的宣传品一律不得制作和布展。
二、宣传栏管理规定
第五条 校园宣传栏内展示的宣传品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弘扬主旋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党委宣传部制定的宣传主题,提供相关宣传内容,并按照党委宣传部要求定期更新。
三、公告栏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公告栏,须在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第八条 校部公告栏仅限张贴全校性大型会议或活动的通知、公告(公示)、表彰、喜报等。
第九条 各类广告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一律不允许在公告栏上张贴。
第十条 公告栏张贴材料书写要整洁、规范,张贴须统一使用磁扣或磁条,禁止使用胶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张贴的材料要确定张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过期的材料要及时自行收回。过期未收回的材料,党委宣传部将予以撤除。
四、条幅及展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只能布置以下内容的宣传条幅及展板: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节、国庆节等)的宣传条幅及展板。
(二)为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条幅及展板。
(三)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条幅及展板。
第十三条 宣传条幅及展板的内容、制作及布置要符合要求,统一规范。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词准确、用字规范。悬挂或摆放应规范,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配合学生单项活动的条幅或展板只在活动场所周围悬挂摆放,活动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 各部门悬挂条幅、放置展板,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条幅展板审批备案表》,部门负责人签批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的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宣传条幅及展板的管理实行审核审批备案制度,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部门的宣传条幅及展板,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的宣传条幅及展板,由校团委书记负责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三)与校内各部门有业务联系的校外单位的非商业性宣传条幅及展板,由校内相关联系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未经登记、擅自悬挂摆放违反本《规定》的宣传条幅及展板,党委宣传部将责令进行强制拆除,并对情节严重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以宣传活动需要为理由,危害树木、破坏公共设施、影响校园交通。一旦出现破坏公共设施的情况,须按照设施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校园条幅展板审批备案表
附件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条幅展板审批备案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条幅或展板 内容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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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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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或摆放 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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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或摆放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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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幅或展板 规格 |
长度: 米 颜色: 底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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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部 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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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领导意见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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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宣传部 审核意见 |
签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