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及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贫困等级将金额分为:一等每人每学年47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37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2700元。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60%,体育占10%,素质拓展占10%,德育考核为良好,体育考核达标。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八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申请国家类奖学金,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五)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六)申请国家类奖学金,有补考、重修者。
(七)其他应当取消评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认定机构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专门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组织机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监督评定工作。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学院德育办主任、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至少5人,单数配置),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德育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至少5人,单数配置),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班级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成员为参评对象的,由年级辅导员指定他人参与评议),负责本班级民主评议工作。
(四)各学院评审小组、各班级评议小组人员确定后,需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9月进行。评定过程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一)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处依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及时做好评定宣传及名额分配工作。
(二)学生本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班级评议、学院内评审,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汇报审定后,将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和学生工作处反映。经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资助中心。
(四)国家助学金由班级评议、学院内评审,并在学院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汇报审定后,将全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和学生工作处反映。经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国家助学金学生推荐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发给受奖助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工大人信校〔2024〕66号)同时作废。
供稿:学校工作处 初审:李聪 复审:程威 终审:张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