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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才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4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实现我校“两强”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类别及比例

第二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成才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四等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发放比例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500元;四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三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标准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综合测评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60%,体育占10%,素质拓展占10%。按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同年级同专业内评定。

(六)德育考核为良好,体育考核达标。

第五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校成才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四)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五)有补考、重修者。

(六)其他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监督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为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为各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的评议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级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的配置及组成,参照国家奖、助学金认定机构的配置及组成。

第五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9月进行。评定过程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处做好评定宣传工作并根据全校学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二)学生本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学校成才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校成才奖学金由班级评议、学院内评审,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汇报审定后,将学校成才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和学生工作处反映。经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学校成才奖学金学生名单,相关材料学生工作处留存。

第六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学校成才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成才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类奖学金不能与学校成才奖学金兼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校成才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工大人信校2023〕4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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