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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进度与质量,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0]5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财政厅扶持地方民办高校发展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 坚持“效率与质量相结合”原则,坚持申报项目绩效评价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学校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分为 5个阶段:项目申报立项阶段、项目招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验收付款结项阶段、项目绩效评价阶段。

第五条项目申报立项阶段是指校内建设项目的征集、论证、筛选等,完成上报教育厅、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工作。本阶段工作按学校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项目申报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考察、集体论证、公开征集方案等,完成“项目申报书”编制和修改。

第七条项目申报书的报送程序:各单位(部门)经过前期充分考察论证基础上编写完成“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项目汇总、审核、论证、筛选、排序,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校长、董事长审批,项目材料(包括电子版材料)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教育厅、财政厅申请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购置单台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软件,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对其进行绩效评价,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财务处接到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传达到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财务处传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负责编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包括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功能需求等,在 7 个工作日内转交教务处、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同意、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的项目采购清单编制商务标书,报资产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在校网站和公示板上发布招标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公示期不少于7 天(含法定假日)。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校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阶段的工作,排定招标日程、组织项目招标;对流标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修改、调整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标后,资产管理处履行校内合同审批流程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将合同复印件或电子文本转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的建设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果负总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项目负责人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完成供货,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依照合同内容对项目建设的总体效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包括设备数量、型号与合同是否一致;技术指标与合同是否一致;随机附件是否齐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装箱清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及脏污等。

第十六条 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教务处、相关技术专家、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人员须在《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购置验收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退回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实验室建设和购置验收单》、招标材料、发票、合同及相关批文、《学校资产验收单》,履行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八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该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存档,项目建设完成,交付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阶段:在项目完成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上报教务处组织综合评价。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统计、自评;教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做好项目绩效的督促、检查、汇总等工作。

第二十一 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项目执行不力、走过场、影响项目执行进度等现象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中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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