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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及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秉承“共创、共享、共荣”的发展理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的前提下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学校各个用工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

(一)学校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小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酬金标准

 勤工助学岗位:

(一)在每学期实际用工数量的基础上,学校各学院、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和用工数量。

(二)所有岗位信息公开,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进行招聘,原则上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业性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学期初根据岗位信息自行选择岗位,按通知要求进行报名、面试。

(四)用工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签到、检查工作,有义务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管理,有权利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学生进行岗位调整或解聘。

(五)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严格执行用工部门的岗位规定,因个人原因违反用工部门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的,用工部门有权解聘。

(六)学生工作处有权对各勤工助学岗进行检查、调整。

第九条 岗位的申请流程

每学期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用工部门岗位情况,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招募进行分配。

第十条 酬金报酬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500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2元。   

(三)各用工部门每月对学生出勤情况和表现进行统计、考核,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每月月底由财务处复核后发放。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犯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工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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