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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统筹学校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工作。

第二章  学校印章的种类与保管

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

(一)学校董事会印章、学校公章、学校党委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人名章和校长名章。

第四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规范使用。

第三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董事会”印章

代表学校董事会合法权利,在以学校董事会名义开展的对内对外事项上使用。主要用于以学校董事会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学校董事会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等;其他需要使用学校董事会印章的事项。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公章

代表学校合法权利,在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对内对外事项上使用。主要用于在学校层面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类表格、材料等;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介绍信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学生证、工作证、奖励证书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肄业证书等;学校颁发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聘书;其他需要使用学校公章的事项。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委员会”印章

在以学校党委名义开展的对内对外事项上使用。主要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学校党委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等;入党志愿书;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种奖励证书;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推荐材料;其他需要使用学校党委印章的事项。

第八条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钢印

用于学校颁发的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照片压印,不能单独使用。

第九条 学校法人名章

用于需要学校法人名章的各类材料、表格等。

第十条 学校校长名章

用于需要学校校长名章的各类材料、表格等;学校颁发的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第四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用印

学校用印实行网上申请。申请用印部门或个人须通过学校“钉钉”平台提交学校印章使用申请,申请用印内容须与用印材料一致。

合同、协议用印实行纸质版申请。用印部门填写《学校合同用印审批单》(附件1)。

第十二条 办理用印

申请用印经办人待审批流程通过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学校印章管理人员再次确认审批流程通过后方可用印。办理用印时原则上应签署用印日期,没有签署日期的,印章管理人员须在用印处签署实际用印日期。

   第十三条 用印存档

印章管理人员应做好学校印章使用申请及其用印材料存档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信笺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学校印章须存放在学校办公室,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无故带离存放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存放地点以外用印的,须事先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在印章管理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五章  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印章、基层党组织印章的刻制须提交《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七条 申请审批通过后,学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新印章刻制完成,学校办公室办理新印章登记备案手续,申请部门领取新印章后启用。

第十八条 因部门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失效的印章应废止。废止的印章应由使用部门或继承部门在印章失效之日将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统一归档、封存。

第十九条 因废止而封存的印章,如需再次使用的,使用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由现业务管理部门同意,经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用印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印章管理制度》(20113月24日)同时废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1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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