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关于学生在
校园内吸烟管控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无烟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长春市无烟学校建设方案》,以及《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无烟校园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学校学生控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条 学校学生控烟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控烟工作日常监督与管理,协同学校各部门做好对各学院学生控烟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控烟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德育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辅导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生控烟工作小组要认真排查学生吸烟人数及名单,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并加强教育引导,组织相关学生填写《校园控烟承诺书》,并将工作结果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院学生控烟工作小组要有计划的开展控烟相关宣传教育。适时召开年级大会和主题班会,加强对学生进行有关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讲解烟的有害成分、简单的致病原理和吸烟给健康者带来的各种危害等相关知识以及吸烟带来的安全隐患。对吸烟学生提供戒烟帮助,引导学生远离香烟。
第六条 学院学生控烟工作小组要对本学院学生在校园内禁烟区域的吸烟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对“三爱”责任区加强巡视检查,对吸烟的学生及时制止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每日进行汇总,将汇总结果通报给各学院。
第二章 控烟区域及场所
第七条 校园内除学校指定的临时吸烟点外,均为禁烟区域。
第八条 学校在校园内室外安全区域设置临时吸烟点,并张贴标识。
第九条 除学校设置的临时吸烟点外,不得在其他禁烟区域摆放烟灰缸,不得私自设置吸烟室及室外吸烟区。
第三章 教育及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在校园内禁烟区域吸烟的学生,及时教育,严肃批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措施如下:
(一)在校园内教学场所、体育场、食堂等公共区域发现吸烟者,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内发现吸烟者或发现存放与吸烟有关的物品,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禁烟区域吸烟的学生取消个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四)在宿舍楼内吸烟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寝室取消全寝室学生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依据《关于对学生不文明行为实行累记积分制的几项规定》,将学生在校园内禁烟区域吸烟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文明修身课”考核内容,当“文明修身课”学时全部修满且考核通过后,该科目视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建立控烟工作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将协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各学院开展控烟活动的效果,加强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引导,督导各学院“三爱”责任区控烟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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