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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才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实现我校“两强”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类别及比例

第二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成才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四等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发放比例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500元;四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三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标准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综合测评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60%,体育占10%,素质拓展占10%。按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同年级同专业内评定。

(六)德育考核为良好,体育考核达标。

第五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校成才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四)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五)有补考、重修者。

(六)其他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监督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为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为各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定的评议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级成才奖学金评定组织机构的配置及组成,参照国家奖、助学金认定机构的配置及组成。

 

第五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才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9月进行。评定过程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处(部)做好评定宣传工作并根据全校学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二)学生本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学校成才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校成才奖学金由班级评议、学院内评审,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学生工作处(部)审核通过后,将学校成才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和学生工作处(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处(部)将最终确定的学校成才奖学金学生名单和统计汇总表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相关材料学生工作处(部)留存。

 

第六章  学校成才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学校成才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成才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类奖学金不能与学校成才奖学金兼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校成才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工大人信校[2022]22号附件3)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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