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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止参加省、市、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在当学期的综合测评或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及或差。

第七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有效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八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涉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审核。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四)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学院内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九)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学院内给予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于学生的申诉,学院内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德育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德育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后做出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德育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由保卫处介入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如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部),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及时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做出处理:

(一)学生违规、违纪事件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调查清楚;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7日内调查清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7日内处理完毕或者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送处理意见;需要由学生工作处(部)会同保卫处等部门牵头处理的较严重处分事件10日内处理完毕;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书送达3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部)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察看期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部)审核,上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内有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考试作弊、偷窃、打架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直至毕业。

第二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六条  凡是关于学籍处理和因考试违纪、作弊受纪律处分的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取证和事实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领导,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发布;其他关于违纪学生的处理情况,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取证和事实认定,按处分审核报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并发布。凡是对学生做出退学和开除学籍时,必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发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所在校、院、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类型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德育办公室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需由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备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对违反诚信的行为,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及时以各种方式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五条  有关学生申诉处理详见《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解除刑事拘留者,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参与互殴和群殴者,双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加重一级处罚;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含予以定点定时考核的自习、早操等),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连续两周(十四天)以上者,按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五)凡在做毕业论文期间无故不到校两周,给予警告处分;无故不到校三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不到校四周,给予记过处分;无故不到校五周以上,按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和学习纪律的,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200—1000元(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四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重大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违章用火、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在寝室内吸烟、饮酒或存放与饮酒有关的物品的;使用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相应处分;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

(七)在公共区域吸烟(吸烟点除外)、饮酒或酒后肇事者;

(八)蓄意投掷物品,扰乱校园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

(九)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

(十)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

(十二)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从众消费等不健康的消费或一切非正常的贷款和私人借贷者。

第四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冒领、冒用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私刻、伪造公章者,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为谋取个人私利,冒用学校、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组织或他人利益,给学校、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故意买卖或窝藏赃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

(二)擅自将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制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者;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者;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

(六)利用网络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

(八)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

(九)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设点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悖大学生形象、经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长工大人信校[2021]12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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