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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生。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

(二)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

第二章  申述处理机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主任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二)委员6人,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担任。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申诉申请书》(具体见附表),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等,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二)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事项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做出结论,并填写《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具体见附表)。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审理情况概要;

(四)处理的意见和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做出下列三种结论:

(一)通过调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原处理或者处分正确,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

(二)通过调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但处理决定的依据不当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变更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通过调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1.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2.所列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达成和解,学生撤诉的,应当终止复查。

第十七条  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的处理或者处分事项,学校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研究,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终止申诉程序。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签收。

(二)如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指在学校学生工作处(部)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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