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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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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

第三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购置、使用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五条 资产采购、验收、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清查、调拨、维修、报损、报废均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部门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校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负责全校资产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督促实施落实。

3.负责学校资产总分类账、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到账、条码、物相符。

4.负责学校资产清查、调拨、维修、报废等的审核及处理。

5.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指派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部门资产。

2.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保证账、条码、物相符。

3.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九条  资产是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总称,具体如下:

一、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范围

1)土地、房屋、构筑物;

2)教学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行政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3)单价不足以上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 固定资产分类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定,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16类:

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及器皿(13)家具(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二、材料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如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零配件等。

三、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下,或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文具、低值仪器、仪表、工具、劳保用品、文娱体育用品、清洁卫生用品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由校长负总责,分管资产副校长协助校长做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全校的固定资产(图书、报刊类除外)。

第十一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任何人员动用本单位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交接手续,账、条码、物清点无误,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各部门的分户账以资产管理处数据为准,每台仪器设备要在明显处粘贴固定资产条码、实物要与计算机数据库相符。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资产管理处设置全校固定资产(图书、报刊类除外)总分类账、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月对账一次,保持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与各部门每半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后,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报分管资产副校长批准,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组织维修。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理部门履行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随意拆改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部门提出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校内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携带出校外时,须经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批。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造成损坏或丢失,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由于管理使用部门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发生被窃、遗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按市场价格(调拨价格)或评估价格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账。

第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计划管理。学校在定任务、定规模、定专业、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总体布局和规划,力争各方面建设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设置、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现象。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学校按程序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购置教学设备要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论证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校长同意,董事长审批。

教学单位购买教学耗材,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购置非教学类固定资产(日常办公家具、设备除外),由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调研论证后,报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核,校长同意,董事长审批。

部门购买日常办公家具、设备,办公耗材,由部门提出申请,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固定资产到货后,由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对资产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员认真填写《学校资产验收单》,经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资产采购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馆藏图书资源的采购与管理,要设立全校图书、报刊等资料总数量、总金额账,并按馆藏分类设立明细账,进行图书资源的数量、金额核算。图书馆要定期与学校财务处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账书相符。图书资源采购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填写《学校资产验收单》,作为财务部门付款依据。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时,管理使用部门要详细填写《学校资产报废申请单》,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报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核、校长同意,董事长审批。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拆改用于修复其他仪器设备或进行处理,处理残值如数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拨或闲置回收时,管理使用部门填写《学校资产转移单》,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回收手续后,进行实物交接。校内调拨,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批;校外调拨,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资产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变动隶属部门发生变化的,原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调拨至新部门。确需调拨的,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批后,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六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实行库存定额管理制度,库存定额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库存定额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须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原始凭证办理报销。小批量材料(一次即使用完的材料),可由材料使用部门直接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大宗材料(一次不能用完的材料)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再行分次出库。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供货方的问题,要及时向供货方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三十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发、出库手续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1.维修材料的领用要经后勤处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2.办公用品领用实行定额管理,超出定额的用量另行申请。

3.劳动保护用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申请并负责发放。

第三十一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要定期清点库存,与财务处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1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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