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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对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补充规定修订如下:

第一条  我院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院学士学位的审议、批准和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下设系学位委员会,主席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系主任推荐,报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院学位工作办公室为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与教务处合署办公。

第三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职责

1.审核通过各系提出并经学位工作办公室复审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接受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3.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系学位委员会职责

1.审查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

2.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协助学院学位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两级学位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完成主修专业的各项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

4.必修课(含专业限选课)经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累计不超过40学分(2018级学生不含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

第七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

3.必修课(含专业限选课)经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累计超过40学分者;

4.在校期间曾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之前未解除者;

5.毕业设计(论文)有抄袭或伪造数据等行为者。

第八条  学位申请

1.学生因第七条第2、3款不授予学位,但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在具备其他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生因第七条第3款不授予学位,如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在具备其他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满足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年5月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学生所在系学位委员会审查、同意,院学位工作办公室进行核实,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系学位委员会逐一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及学习成绩;

2.各系学位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于每年6月初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院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

3.学院学位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行文公布。

第十条  撤销学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1.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校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类考核成绩的;

3.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4.在校期间,存在其他舞弊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原有的《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补充规定自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在适用年级执行完毕后自行废止。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学位条例有相悖之处,以国家学位条例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院学位工作办公室。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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