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本校有权授予所开设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至17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至2人,由分管教学、学科建设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学院(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长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1.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核申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组织学位授权评估。
3.审查并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5.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
2.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七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表决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
4.必修课(含专业限选课)经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累计不超过40学分。
第九条 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者。
3.必修课(含专业限选课)经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累计超过40学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6.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学生因第九条第2、3、4款不授予学位,在具备其他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完成学业的当年五月末前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
1.达到不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后至第7学期前,任一学年的学习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者。
2.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不含第八学期成绩),并需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本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论文可在中国知网等权威数据库检索)。
3.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不含第八学期成绩),并需以第一申报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且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者。
4.本人作为负责人参加并经教务处审核备案批准的各类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或在省、市级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
5.毕业当年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提出申请后,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第三章的要求,分别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其它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学院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名单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出席会议人数应大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决议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将授予学士学位中有异议的问题,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发现违反本细则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有权利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工大人信〔2019〕17号)同时废止,且其它各类与学位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凡与本细则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