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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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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查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弘扬学术正气,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如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校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委员会应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教学科研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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