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学生奖励工作办法
(2024年7月修订)
为坚持走学校“改革创新,质量第一,特色兴校”之路,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评优机制的作用,在学生中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培养学生成为奉献和创新精神强、专业技能和基础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推动学校学风、班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实习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按设立专项奖学金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办理。校内有关群团组织设立的各种奖项均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法
第四条 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陈坚奖学金、学校成才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学生集体奖励项目如下:
(一)文明班级
(二)优秀团支部
(三)文明寝室
第六条 学校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以下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牌
(四)颁发奖(学)金
第七条 除第四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校有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经学校认定应当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比例和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参见《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陈坚奖学金、学校成才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参见《陈坚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成才奖学金管理办法》以及《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九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其他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三好学生: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育考核成绩每学期均为优秀。
2.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全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5.00分(含85.0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早操无缺勤,体育考核达标。
4.三好学生的比例为参评人数(无违纪、无补考、无重修的学生人数)的5%。
5.本科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参评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商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小语种学生通过所学语种同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6.科研创新成绩突出,志愿奉献表现优异,经学院申报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定条件。
7.三好学生的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年。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连续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2.热爱社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积极肯干,能密切联系群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工作成绩突出。
3.严于律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及时反映情况,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号召力。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专业综合测评排名前50%。
5.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包括班级干部,校团委所辖学生组织(包括团委、学生会、广播站、新媒体中心),学生工作处学生服务团队,舍务管理委员会,招生就业形象大使团队,校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院团委所辖学生组织(包括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同一人不可重复计算)的10%。
6.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标准为500元/生/年。
(三)优秀团员: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觉悟。
2.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的义务,积极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各项活动,团龄在1年以上,在智慧团建系统完成团员向组织报到。
3.模范作用突出。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文艺、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良好的学习成绩,专业综合排名达到前50%者,可择优评选校优秀团员。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团员,可在评选中灵活掌握,但要从严审批(以团委会议讨论为准)。
5.参评优秀团员的学生在评定期一年内无纪律处分、无补考、无重修现象。
6.优秀团员的比例为全校团员总数的2%。
7.优秀团员的奖励标准为500元/生/年。
(四)优秀团干部:
1.在学校各级团组织任职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
2.工作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在团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团的各项重点工作,思路开拓、工作务实。
3.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真抓实干、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4.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良好的学习成绩,专业综合排名达到前30%,可择优评选校优秀团干部。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团干部,可在评选中灵活掌握,但要从严审批(以基层团委会议讨论为准)。
5.参评优秀团干部(学生)的学生在评定期一年内无纪律处分、无补考、无重修现象。
6.优秀团干部(学生)为学生团干部总数的10%。
7.优秀团干部的奖励标准为500元/生/年。
(五)优秀毕业生:
1.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四学年)总成绩专业排名在前5%的学生可以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2.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德育成绩各学期均为优秀,体育成绩达标。
(2)学业成绩优良,无补考或重修现象,考试课平均分达到85.00分(含85.0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以上(成绩为“优秀”的科目大于或等于成绩为“中等”“及格”的科目数量总和),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
(3)被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不同学年度)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4)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商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小语种学生通过所学语种同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5)在校期间无补考、无重修考试,无违反校园文明行为和纪律处分。
(6)科技创新成绩突出,志愿奉献表现优异,就业创业效果显著,且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经学院申报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定条件。
3.优秀毕业生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生/年。
第十条 学生集体奖励的其他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文明班级:
1.有较强的班、团支委会,班、团支委会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定期开会安排本班工作和开展团组织活动,班团干部团结协作,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班团干部能主动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辅导员反映同学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全班同学思想活跃,积极向上,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学习风气浓。
3.班内干部和党员能以身作则,帮助同学,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好。
4.班集体学习风气好,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与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各项过级率突出,锐意进取,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全班学生平均成绩名列学校前茅。
5.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园文明行为和纪律处分,尊师爱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社会实践、志愿奉献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优良成绩。
6.坚持早操和课外活动锻炼,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7.爱清洁、讲卫生,文明寝室评比中成绩良好,无违纪情况。
8.文明班级的奖励标准为1000元/班/年。
(二)优秀团支部:
1.支部班子健全、团结,制度完善,能围绕学校、学院党总支和团委的工作部署,结合青年的思想实际,积极、有效、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2.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组织好“青年大学习”,认真做好团员的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比例高。
3.加强团支部组织建设,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团员民主生活会。支部团员须履行团员义务,坚持缴纳团费,每年进行一次团员大会和团籍年度注册,完善团员证管理制度,积极发展新团员。
4.在本年度内支部团员中没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5.带领团员青年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积极工作。支部在教育、鼓励团员青年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的学风建设中发挥作用。在各类考试中未出现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
6.在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精神文明创建、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活动等团的常规性、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
7.优秀团支部的奖励标准为1000元/支部/年。
(三)文明寝室:
1.寝室全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有浓厚的学习风气,寝室成员学习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同等条件下获得奖学金率、获奖率和各项过级率高的寝室优先。
2.寝室全体成员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学年内无违反校园文明行为和纪律处分,所在寝室未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检查评比中表扬率为100%。
3.寝室内务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值日生尽职尽责。
4.文明寝室的奖励标准为200元/寝室/年。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奖励的比例:
(一)文明班级评选比例为学校班级总数的10%。
(二)优秀团支部评选比例为学校团支部总数的10%。
(三)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为学校寝室总数的10%。
第四章 奖励的评选和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按学年度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和班级、寝室年度考核结果及各项学生奖励的评奖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年级辅导员负责宣讲和落实。
(二)学生本人或集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个人奖励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议推荐,各学院德育办或团委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四)集体奖励由各单位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德育办或团委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初评,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办法》(长工大人信校〔2022〕22号附件1 )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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