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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及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贫困等级将金额分为:一等每人每学年43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2300元。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综合测评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60%,体育占10%,素质拓展占10%,德育考核为良好,体育考核达标。

(六)学习成绩优异,学年专业综合测评排名符合参评条件的前0.2%。

(七)本科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参评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商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小语种学生通过所学语种同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八)科研创新成绩突出,志愿奉献表现优异者,经学院申报推荐,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放宽学院内学年专业综合测评排名到符合参评条件的前0.5%。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60%,体育占10%,素质拓展占10%,德育考核为良好,体育考核达标。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八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申请国家类奖学金,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五)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六)申请国家类奖学金,有补考、重修者。

(七)其他应当取消评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认定机构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专门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组织机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监督评定工作。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至少5人,单数配置),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等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学生工作处(部)处(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至少5人,单数配置),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德育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至少5人,单数配置),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班级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成员为参评对象的,由年级辅导员指定他人参与评议),负责本班级民主评议工作。

(四)各学院评审小组、各班级评议小组人员确定后,需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9月进行。评定过程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一)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处(部)依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及时做好评定宣传及名额分配工作。

(二)学生本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班级评议、学院内评审,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学生工作处(部)审核通过后,将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和学生工作处(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处(部)将最终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和统计汇总表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资助中心。

(四)国家助学金由班级评议、学院内评审,并在学院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学生工作处(部)审核通过后,将全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和学生工作处(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处(部)将最终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和统计汇总表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发给受奖助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工大人信校[2022]22号附件2)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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