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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部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为了做好我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培训辅导员的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负责新生学籍电子信息的下载、审核、上传工作;负责日常学籍变动维护工作;负责组织《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宣传教育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系德育办公室负责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自然信息的核对工作;负责《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宣传教育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学籍管理人员每年在新生报到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教育部公布的本校录取的新生数据,分发至各系德育办公室,供各系对新生信息进行核对。

第五条  各系德育办公室应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自然信息的核对。复查核对以下录取信息: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料)、籍贯、生源所在地。

各系复查合格后,应把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单及时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生处汇总复核后及时上传,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各系对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复核。学籍管理人员对各系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及时与学校招生办联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条  各系应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复核名单中予以标注。

第八条  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自然信息复核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2个半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以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方式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后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新生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网站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输入本人“考生号”和“身份证号”查询个人学籍电子注册情况。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院、班级、学号、层次、入学年月。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学生必须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院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需经过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各系德育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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