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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关于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2020]4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二章

第三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基本情况,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收费数据库。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收费时间及汇缴。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缴费方式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在校生根据《关于新学年老生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按规定时足额缴纳费用。

第五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学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调整专业,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履行批准手续,学费按新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差额多退少补。

第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留级的,财务处依审批手续修改学生异动数据信息。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复学后仍执行入学时学费标准。

第八条 学生住宿费,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重修费,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第一次补考免费,学生经补考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条 大学外语四、六级,专业外语四、八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考试报名费,由考试组织部门代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交至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报名费转账给考试承办单位。

第四章 退

第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入学之日起7日内申请退学,学费、住宿费全额退还。超出7日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开学时间从报到入学之日算起。新生确认退费时间从学校受理退学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在校生退学,根据实际学习、住宿时间,学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四条 教材费清算,由教务处统一提供“教材费清算明细表”,由教务处审核后,分管校领导签字,董事长批准后,财务处作为学生收、退费依据。学生教材费由教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经教务处签批后,到财务处据以退费。

第十五条 学生重修课程已缴重修费的,因故停修申请退费,由所在学院院长签字确认,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据以退费。

第十六条 学生因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触犯法律不能在校学习的学生,学费不退。

第十七条 财务处开具的缴费发票是学生缴费的依据,也是退费的依据。退费学生凭缴费发票,履行退学审批手续,到财务处据以退费。

第十八条 退费标准

1.学费退费额度= 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学习月数)

2.住宿费退费额度= 每学年的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住宿月数)

3.教材费退费:按实际使用情况据实计退。

4.代收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据实计退。

第五章 缓缴、催缴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新生短期内不能缴清学费的,向所在学院提交缓缴学费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缓缴学费。办理缓缴学费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剩余部分学费。

第二十 已办理缓缴学费和助学贷款手续(持有生源地贷款协议)的学生,在缓缴期间,不视为欠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在缴费截止后定期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催缴学费学生名单,由各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缴纳学费。

第六章  责任、纪律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交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在新学年学生住宿标准确认后一周内,将学生住寝情况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送交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应及时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查询和欠费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积极落实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因故无法按时缴纳学费,需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缴学费,办理缓缴学费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剩余部分学费。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收费由财务处统一入账,严禁其他部门私立项目,自行收费。严禁其他部门及个人截留收入。财务处要及时入账,严禁拖延入账时间。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规定的收费、退费管理程序办事。

第三十条 各项退费为了避免冒领误领,不允许他人代领。无特殊原因一律转入本人名下银行卡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察厅等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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