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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勤俭办学和节约精神,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必需、严谨的原则,对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差旅费是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处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主要交通工具为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表: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等级标准
交通 工具 |
轨道交通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
乘坐 标准 |
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五条 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或夜间(晚8点-晨7点期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买硬卧铺票;乘船可购买轮船三等及以下舱位。
第七条 出差人员因出差目的地较远且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事前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批单是报销飞机票的必备附件。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软座、软卧、动车/高铁一等座及以上席位、轮船二等舱及以上舱位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凭据按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票价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规定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超支部分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具体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下表: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 元/人·天
城市等级 |
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 |
其他 省会城市 |
地级市 |
县 (县级市) |
限额标准 |
300 |
200 |
150 |
100 |
注: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副省级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两人以上同行出差,同性别应两人合住。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以城市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补助天数按自然天数(日历)计算。具体伙食补助费标准见下表:
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 元/人·天
城市等级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省会城市(不含常驻地) |
地级市及以下城市 |
补助标准 |
100 |
70 |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公杂费包括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费用)、订票手续费、寄存费等相关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需乘出租车的,须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报销时单独填写凭证。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出学习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上述规定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对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差旅费按上述规定予以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指定地点住宿,并且住宿费标准超出报销标准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
第七章 校外专业实习补助费
第十七条 校外专业实习补助费为教职工在校外带队、指导专业实习的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带队教师在常驻地以外的校外专业实习负责一个联系点的补助费标准130元/人.天;负责两个联系点(含两个)以上的补助费标准135元/人.天;在常驻地内的校外专业实习带队教师补助费标准50元/人.天,半天补助标准25元/人。
第十九条 带队教师在常驻地以外往返企业途中带学生,补助费按130元/人.天;如在往返企业途中不带学生,则按差旅费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丢失原始票据的,提供丢失票据说明或订购记录,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只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直通火车硬座票价。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不合规票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有权不予报销。
第九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冲还借款。
第二十三条 报销人凭原始单据到财务处,先由财务处人员审核单据并指导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再经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签字,最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即行废止。若本办法与原有财务规定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