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信息公开网

基本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务用车,更好地保证学校各项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提高效率、节约开支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范围

学校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公务活动用车。具体公务用车范围如下:

1.上级主管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等用车。

2.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兄弟院校、学校合作单位的来访人员接待用车。

3.代表学校参加重要活动用车。

4.学校重要文件、资料、大型考试的试卷、较大数额现金等的运送用车。

5.物品数量多或重量大,难以随身携带,确需车辆运送。

6.短时间内要到多个地点办事公务。

7.前往办理公务目的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

8.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实习实训用车。

9.突发应急事件用车。

10.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  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学校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各部门申请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学校钉钉平台提交公务用车申请,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申请。

第四  有关事项

1.公务用车部门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填写的时间、地点使用,原则上不可临时更改或添加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与学校办公室联系。

2.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学校办公室有权将公务用车线路相近的两个或多个部门进行整合,共同使用同一车辆。

3.申请公务用车前往长春市主城区以外区域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4.公务用车期间车辆发生的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费等)一律由驾驶员垫付,经乘车人在相应票据签字后,由驾驶员交学校办公室统一报销。

第五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公用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长工大人信字〔2015〕31号)同时废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1年121日



 

上一篇:公务用餐管理办法 下一篇:学校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