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公务用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餐原则
公务用餐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总体原则。
1.公务用餐采取审批制,先审批后用餐。接待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餐审批程序和标准,严禁接待后补办审批手续。
2.根据来宾职级、来校工作内容等情况,对等对口接待,简化礼仪,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3.外地来宾,原则上只安排到达或离开时宴请一餐,不多次重复宴请。
4.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三条 公务用餐标准
公务用餐分为工作餐、校内宴请、校外宴请三种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1.工作餐标准:20元/人;
2.校内宴请标准:50元/人(含酒水);
3.校外宴请标准:80元/人(含酒水)。
第四条 公务用餐申请流程
1.学校各类公务用餐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批。
2.各部门如需公务用餐,提前与学校办公室沟通确定公务用餐方式。
3.申请用餐部门填写《公务用餐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用餐。
4.公务用餐结束后,用餐部门凭用餐发票和《公务用餐审批表》进行报销。
第五条 公务用餐注意事项
1.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务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确需在校外进行宴请应尽量安排在大众餐厅,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中午用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
3.严禁超标准接待。接待部门应按照学校公务用餐标准合理安排接待场所。在接待中出现超标准现象,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否则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4.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坚决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现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部门公务用餐管理办法》(〔2015〕24号)同时废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