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学生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学校在学信网对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组长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人员和各学院德育办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体辅导员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培训工作;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负责日常学籍异动维护工作;负责组织《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等宣传教育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学院德育办主任负责有关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学信网录取数据是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的依据。
第六条 每年新生报到后,学生工作处通过学信网下载新生录取数据,分发给各学院,组织各学院对新生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各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
各学院组织新生本人对相关信息签字确认,新生签字确认名单存档备查。
初步审查和信息核对后,各学院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后上传学信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学籍电子注册内容,视新生入学审查情况分别予以标注:
(一)报到审查合格的,注册学籍。
(二)报到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未报到的,放弃入学资格。
(四)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各学院初步审查时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应当及时与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复核。学籍管理人员对各学院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及时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由招生就业处进一步进行核查。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学籍电子注册后,新生须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三章 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结)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院负责审核,学校或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更改。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四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七条 在学生毕业前,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图像采集;不能参加学校统一采集的学生,需按相关要求自行采集,并将纸质和电子照片上交学籍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只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给学生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
第十九条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二十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信网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已电子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学生注册信息的核对、审查、报备工作,督促学生及时上网查询注册结果。严格按照工作权限和流程规范管理和服务。在信息核对过程中发现学生基本信息有异或有误,应及时与招生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联系。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履行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密钥、密码专人保管;学籍学历注册数据的上传、下载、标注修改专人操作,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发现学生信息有异或有误,应及时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保障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不得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长工大人信字〔2008〕92号)《学年注册管理办法》(长工大人信字〔2008〕93号)《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办法》(长工大人信字〔2008〕9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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