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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安全

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有效防范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强化管理干部和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保证校园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认定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一条  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类

1. 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2. 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3. 校园建筑与设施安全责任事故;

4. 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责任事故;

5. 锅炉、压力容器、油、气安全责任事故;

6. 饮食卫生、流行性疾病防控安全责任事故;

7. 用电用水安全责任事故;

8. 实习实验安全责任事故;

9. 治安安全责任事故;

10. 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条  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划分

1. 轻微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轻微经济损失,且无人身伤害。

2. 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少经济损失,或有轻微人身伤害,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 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有较重人身伤害,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人员死亡的,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

第三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1. 事故当事人或肇事者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 各部门具体管理者负直接管理责任。

3. 各部门的副职(分管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

4. 各部门的正职(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5. 学校领导按上级明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责任的追究

对造成轻微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对造成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诫勉谈话,年终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合格;对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对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降职、降级、免职直至解聘,年终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合格;对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降职、降级或免职,年终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合格。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免职或解聘,年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对直接管理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免职或解聘,年终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合格。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上级或行政执法部门责任追究的,依据上级或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进行处理。

因责任追究降级降职、问责的干部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领导的责任追究按上级决定进行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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