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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学校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独立学院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COLLEGE OF HUMANITIES & INFORMATION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校址: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1016号,邮编:130122

第三条  学校系长春工业大学和吉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独立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全部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第四条  学校为应用型大学,以本科教育为主,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办学。

学校立足吉林,服务全国,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学中心、质量第一”的办学思想,培养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强、专业技能和基础能力强的“两强”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校训:成人、成才、成功。

校庆日:915

第二章  办学规模与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12000人。

第九条  学校以工科为主体,构建工、管、文、经、法、艺等多学科体系。加强专业建设,突出优势专业,打造特色专业,使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专业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三章  内部领导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作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学校董事长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担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应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设监事一名。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二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二)修订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资金,审核学校财务收支;

(五)审核、批准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

(六)审核、批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七)审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以及福利待遇;

(八)批准内部机构及专业设置;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为董事会成员。校长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聘任或解聘教师、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色校建设;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分别负责德育、教学、行政、财务和后勤管理等项工作。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由院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校长主持会议,讨论、处理和决定学校有关事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董事会批准方能实行。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各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德育办主任)、院长助理等参加,研究本系重大事项。院长任定期召开学院会议,组织落实教育教学任务,实施本学院教师培养、培训计划,主持本学院学术教研活动,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委考核同意后,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作用: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校党委书记为董事会成员、兼任副院长,参与决策学校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共青团、工会和学生会。

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由教职工选举,每届四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校重大政策和决定、学校章程、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工会下设职工诉求中心,为教职工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发挥联系学校各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重大事项需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学生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学生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制度。

教师职称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学校设专职政治辅导员,加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并发挥其作用。辅导员为思想政治教师,有条件的可以讲授政治理论课。

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师聘约,既教书又育人,接受学校对其教育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参加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对聘任解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申诉。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教师如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经全国高等教育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后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2. 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3. 学生可按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和资助;

4.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享有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给予处理或处分如有异议,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守则;

2.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3. 养成良好学风,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

4.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如期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项费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两强”人才培养目标,突出特色,探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端正教风、学风、考风,严肃考纪。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对教育教学计划、过程、质量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并实施《教学管理工作规程》、《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实践教学评价实施办法》、《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教学督导工作章程》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十条  建立校内外专业技能培训基地,强化学生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每年分别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重大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定事宜。

第三十二条  依托学科优势,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加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优秀教学成果、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设立“陈坚奖学基金”,用以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两强”人才。

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荐董事会成员;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决算等有权审议;

(三)对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检查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董事会决议;

(二)保证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拥有资产总额7.9亿元,负债总额0.98亿元,净资产6.9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0%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政府资助和其他收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教育教学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学生学费收取标准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举办者不索取任何回报。

第三十九条  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建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建立健全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滚动发展的财务运行机制。坚持勤俭办学,讲求办学效益。

第四十二条  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报主管部门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应当请求审批机关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六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意见由学校提出。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董事会批准,然后召开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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