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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风、车维维: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三重向度

供稿:马院     供图:马院     编辑:王艳     审核:王艳    日期:2023-01-06    点击量:30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三重向度

徐晓风,车维维

(哈尔滨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25)

  摘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既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作为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文化、逻辑和实践维度回应了引领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文化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共识的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奠定了精神和文化基调;在逻辑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建设均强调规则之治,两者在理论渊源、结构功能、发展目标以及价值要素等方面具有高度的融贯性;在实践维度,要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换为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等法律概念,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内化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在法治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政策层面,2016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2018年 5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2018 年 3 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由“软性要求”到“刚性规范”的转化,正式从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2020 年 5 月颁布的《民法典》从立法目的到基本原则再到具体条文,都嵌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此外,《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歌法》《慈善法》《公务员法》《教育法》等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文本之中。在司法层面,2021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兼顾情、理、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如其分地融入到裁判文书中。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尚存在保障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力、强制力不够等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文化、逻辑、实践三个维度进一步深入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契合性,以期全方位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中国建设。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文化向度

  核心价值观是民族和国家兴旺强盛的精神基石。作为民族精神、时代精神高度凝炼和集中表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凝结着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或价值取向、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系统,具有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选择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共识的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奠定了精神和文化基调。

  (一)传承升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建设的文化底蕴

 “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决定文化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是国家等社会共同体的精神支柱和灵魂。”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命运,如果一个国家缺失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核心价值观,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凝聚力,当危机来临时必然无法掌控自身的命运。因此,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生命力、凝聚力的核心价值观,筑牢法治建设的思想根基,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面对世界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推进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是抵制各种不良外来文化侵袭和冲击的必然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要素。加强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有利于夯实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因而巩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主流意识形态的支配权、主导权、话语权,既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在法治领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治国理政智慧、法治思想精髓和道德观念精华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文化滋养和文化积淀,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是“和为贵”理念的体现;“法不阿贵”是“公正”思想的体现;“罚当其罪”是“平等”观念的显现;“爱国”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家国理念的转化;“一诺千金”则演变成“诚信”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而且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简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延续。从内涵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鲜明的文化属性和价值属性。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法治建设,既能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与保障作用,又能突出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滋养和熏陶作用,进而达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厚植文化土壤的目的。

  (二)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
  价值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价值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没有价值内核支撑,难言良法、难图善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体中国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把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到法律规范、贯穿于法治实践之中,实现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目标、取向、准则的辩证统一,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体现出道德对法理念的价值统摄性。因此,涵盖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引领。展开来说,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凝聚价值共识。核心价值观从根本上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如何建设法治国家以及坚持怎样的法治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等问题。
  第二,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体的价值目标选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社会意识要变为社会力量,需要通过法律赋权。只有将契合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价值内核融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之中,让法律成为主流价值观的载体,人们才能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第三,把核心价值观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使其成为法治建设的鲜亮底色,既可以实现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也可以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精神也是核心法理,其不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起到了限制和规范作用,而且对司法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也起到了指引作用。
  (三)知行合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

  任何一种价值观要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都必须真正融入社会生活之中,唯有如此,才能为人们在实践中所感知、接受和领悟。在立法方面,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良法的品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整个过程中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工作的依据和遵循,通过科学立法强化核心价值观。此外,还应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规律与规范、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积极推动社会诚信、尊崇英雄、仁爱友善、孝亲敬老、敬业奉献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在执法层面,要融法、理、情于一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畅通涉及执法过程的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在司法层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与此同时,还应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树立底线和红线意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避免对司法进行干预,确保权力能够时刻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司法公信力赢得民心。
  在守法层面,要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培育积极向上的法治文化,使运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成为全体公民的理念共识,让遵法守信成为每个人的价值追求,公民的守法意识更加自觉和坚定。

  (四)理念互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理论起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引领和价值导向,承载了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涵,而同时,法治建设也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统一性,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使命是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扎根于传统文化并展现道德风尚主旋律的先进文化精髓,是滋养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丰富的给养。法治精神只有植根于深厚的道德土壤,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两者共同的追求在于“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一方面,法治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规范;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又从各个环节融合和渗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相得益彰。具体来说,在立法环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在执法环节,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开展执法有助于消除特权、惩恶扬善;在司法环节,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坚守公正、保证廉洁;在守法环节,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让核心价值观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有利于让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成为人们坚不可摧的执着追求。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然要在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吸收并与之融会贯通,浑然一体。
  此外,还应充分认识“法治”价值观在核心价值观中的独特地位:一是“法治”价值观不仅贯穿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而且对践行其他价值理念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其强调厉行法治既是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人们崇高的价值追求;二是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要让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得到实现;三是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本身就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融会贯通就是把道德要求融入到依法治国的每个环节,并使之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逻辑向度

  从逻辑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关系,且都以实现善治为目的。从形式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建设均强调规则之治,都致力于打造一种普遍认同的规范或规则。从实质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都以“德”“法”来实现善治目的。就内容而言,两者在理论渊源、结构功能、发展目标以及价值要素等方面又具有高度的融贯性。
  (一)规则之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逻辑前提一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准则中凝练出来的,且经过特定的排序和结构之后所形成的价值规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要本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要源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要有利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准则的践行,即要保证“规则之治”中的规则保持社会主义之魂。法治与德治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规则之治,而规则之治的核心是治者从法,这种“法”体现为运用制度硬约束与思想软约束有机结合的方式,使法治建设的运行过程和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践行过程相结合。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协调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而法治则是以规则为基础,经过理性选择和契约规定而形成的治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二者都是通过建构规则体系作为公共判断的标准,并通过规则指引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由此可知,两者在外部逻辑方面是一致的,且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两者的互融共通能够共同营造一个理性、规范、有序的社会。一言以蔽之,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核心都是以“规则之治”谋求善治。

  (二)良法善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目标一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擘画了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打造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的现实图景。从根本上说,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逻辑是一种从国家、社会到个人层面的善治逻辑,而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亦是通过善治来实现国家治理,即运用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推动国家治理走向善治。因此,“善治”价值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共同的内在逻辑,这一根本属性也决定了两者在价值内核上是能够相互融汇的。“善治”中“善”反映的是坚持和遵循善的价值导向,而“治”则指向治理模式及治理结果。就治理模式而言,现代法治的目的不是一般的社会治理,而是善治,要达到善治的目的,必须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合乎正义的法令、法律为前提。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语境下,合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捍卫权利和自由、制裁犯罪、维护正义,尤其是彰显人性尊严、人权保障、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的立法即为良法。质言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偏离良法的本质和善治的目的。就治理结果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两者所蕴含的要求是一致的,即治理的现代化,由此也决定了两者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相互融合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善治”之实现,需要在价值观念层面与具体制度层面共同推进。

 (三)互洽互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关系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其从价值层面上集中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及内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践中不断总结反思、逐步凝炼而形成的规律性认识。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脉相承的,前者决定后者的发展方向,而后者在精神文明层面拓展前者的理论影响力。两者的相互融合,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法学实践的必然产物。从理论源头上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在实践层面上体现了先进思想和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在价值论上兼容,在方法论上互通,两者共同引领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方面,相同的功能指向要求两者在结构层面必须实现互洽,结构功能的互洽性使两者在功能架构上形成了保障关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旨归都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体现出一种“息息相关、水乳交融”的互涉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共同承载的核心精神都是全体人民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价值准则,且都直接作用于社会主体,在内容要素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就法治建设而言,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要以法律为依据,道德也同样要服从法律判断。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之治”,也是价值观的承载者和守护神。法治中孕育着正义之魂、道德之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甘露滋润,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每一个方面又都离不开法治的关切与保障。总而言之,法治进程的完善,始终离不开核心价值观的观照和引领,而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又需要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两者相得益彰、相互支撑。

 (四)功能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规范作用的互补统一

  法治和核心价值观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的规范作用体现在为行为提供确定的指引或有选择的指引,体现在判断、衡量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体现在对违法者本人及一般大众的教育,体现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可预期性,还体现在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上。“价值观是社会群体和组织的黏合剂,是社会认同的核心。价值观亦是人们内心深处的评价系统,是人们的价值追求和取舍模。”
  从功能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更高更深的层面上发挥着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即在总体上发挥着凝聚、整合、统摄性功能。从实际效果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功能需要借助法律才能更好地实现,同样,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也需要依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聚和支撑。两者功能协同旨在形成一种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秩序,为人们提供一套判断是非、选择行为准则,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还应注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和法律规范功能之间的协调,尽量避免出现道德简单化、表面化、口号化及宣示型立法,否则将导致司法裁判基准模糊,法律实效性落空。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和法律的规范功能的统一之上。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向度

  任何一种核心价值观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被牢固确立,都要经历复杂的过程。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换为权利、义务、行为、责任,就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贯彻落实到法治实践中。

 (一)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初心

  法治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在要义和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的初心,就是守护一个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关切。而任何国家或社会的发展,都需要核心价值观的呵护与关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在现阶段,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必然蕴含着现代化元素,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定向导航作用。可以说,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此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同步的深层原因还在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这种同步不仅仅是时间上的,更是空间上的。所谓空间上的同步是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要把价值层面的软性约束转化为法治层面的硬性约束。质言之,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即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只有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得到充分贯彻和体现时,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可以说,只有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治理,才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

 (二)思维养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生成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思维的养成,对一个国家而言,是一项系统工程,就个人而言,是公民的基本修养。一个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必然敬畏法律、崇尚法治,必然把严格按照道德价值以及法律规定作为行事的底线。“核心价值观法治化释放出的一个鲜明信号是:将以刚性力量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在人民心中生根发芽,使人民将其视为内心最为敬畏的法。”公民法治思维的形塑和养成,事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效果,事关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成败。只有让法治成为每一位公民的思维习惯、理想信念和价值判断,才能让外在的强制性机制内化为人们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并转化为自律性的守法自觉。
  在实践层面,强调法治思维就是尊重法律权威、遵循法治原则、体现法律理性。树立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信仰和信念,就是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培养规则意识。规则意识的养成要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要形成规则至上的理念。公民应尊重规则权威,自觉遵守规则,依据规则行事,捍卫规则尊严,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并自觉将这种观念融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中。
  其二,培育法治思维。对于法治思维的培育,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为百姓信法守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其三,加强诚信建设。诚信作为文明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根基,在人际关系、社会秩序、治国理政等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个体而言,诚信体现个人美德;对社会而言,诚信体现集体规约;对国家而言,诚信体现道德力量。从法治角度看,诚信既是一种生活道德、商业道德,更是一种守法精神。另外,加强诚信建设需要着力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从而保障良法善德得到普遍的遵守。

 (三)入法入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目标

  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真正的践行,仅将其确立为一种指导性的价值理念是远远不够的,要善于把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即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以必须做或禁止做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规范,以此确定是非、善恶、对错的标准和界限,从而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标准化的范式。因此,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规范、保障、引导、促进作用,使主流价值观念与法律法规同频共振,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重要一环。将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等具有道德属性的软性约束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与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性有机结合起来,是扎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路径。
  现阶段,为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用法律法规的权威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等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以下重点领域立法:一是着眼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二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规章制度,推动形成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市场体制;三是加强道德领域的专项立法,完善规范政务诚信、公民诚信、科研诚信等法律法规,有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四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完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织就更牢更密的民生保障网,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实现中国梦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发展环境。

  “无德则无善法,无法则德无正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德”“法”并肩而行之路,作为凝结着中华民族独特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出发,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稳定、一致的道德原则支撑。从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守正创新、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景的现实出发,切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具有时代性、统一性和科学性,可以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中国精神、彰显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来源:《学习与探索》2022(09):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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