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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资产管理办法

供稿:后勤资产     供图:后勤资产     编辑:后勤资产     审核:后勤资产    日期:2019-04-10    点击量:537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学院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资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努力为各部门供应质地优良的资产,全心全意的为各部门服务。

第三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购置管理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教职员工中经常开展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五条 资产采购、招标、验收、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清查、调拨、维修、报损、报废均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学院、系(部、处)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各系、各部门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1.     负责全院资产审核、招标的工作。

2.     负责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并督促实施落实。

3.     负责汇总资产年度申报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     负责学院资产总账、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5.     负责学院资产的登记入账、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6.     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系各部门管理职责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 聘兼职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院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2.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资产的范围、分类

资产是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总称。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一、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范围

(1)土地、房屋、构建物;

(2)教学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行政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3)单价不足以上标准但须加强管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 固定资产分类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定,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16类。

(1)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及器皿(13)家具(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一、     材料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如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元器件、零配件等。

二、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规定的起点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或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物品。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文具、低值仪器、仪表、工具、劳保用品、文娱体育用品、清洁卫生用品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学院主管院长负总责。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的财产主管部门,管理全院的固定资产(图书、资料除外)。

第十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资产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本单位固定资产。全院人员都必须尊重资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各单位的分户账都以资产管理处的数据为准,每台仪器设备要在明显处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实物要与计算机数据库相符。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资产管理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图书、资料除外)分类分户明细账。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月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和各单位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物相符。年终全面进行账账核对及账物核对。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随意拆改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提出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全院固定资产原则上都在单位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携出院外时,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造成损坏或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单位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发生被窃、遗失,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以至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按市场价格(调拨价格)或评估价格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账。

第十六条  每年一月份学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使用单位的账、卡、物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计划管理。学院在定任务、定规模、定专业、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总体布局和规划,力争各方面建设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设置、中途下马、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现象。

第十八条  学院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要由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和专家逐项研究,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任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各单位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提出申请计划,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并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参考金额。教学仪器设备申请报教务处,行政办公设备申请报院长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对资产进行清点,清点后填写《到货交接单》,使用单位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使用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申请》及《使用单位仪器设备质量技术验收记录》,并提出院级验收,资产管理处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院级验收。若使用单位验收不合格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办理换、退货、索赔等。若超期验收,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二十二条  增添固定资产时,采购报销人员,认真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叁份(要有单位主管、采购人员、验收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入账;经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之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报销手续。否则一律不能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负责馆藏图书的管理和保管,要设立全院图书、资料总数量、总金额账并按馆藏分类和资料室设立明细账,进行馆藏和资料室存书的数量、金额核算。资料室要进行所存资料的数量、金额核算。图书馆要经常与财务处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图书馆、资料室要做到账书相符。图书、资料采购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财务部门付款依据之一。

 

第五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管理

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由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建立账目,加强管理,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全院所有材料、备品设仓库统一保管、收、发。各库房不储存不相关物品,资产管理处设仓库。

第二十五条 仓库实行库存定额管理制度,库存定额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库存定额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须组织验收,填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经办人凭入库单和原始凭证办理报销。直接交付使用的材料(指一次即使用完的材料),可由材料使用单位直接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大宗材料,一次不能用完的材料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再行分次出库。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的问题,要及时向供方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二十七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发、出库手续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1. 维修材料的领用要经后勤处领导批准。

2. 办公用品的领用实行定额管理。办公费定额按每人每月1.5元,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按部门掌握和管理。

3. 劳动保护用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发放;保安服装由保卫处统一负责发放。

4. 低值易耗品的领发要坚持以旧换新。

第二十八条 各仓库每月要将出库单按经费出处(预算项目)汇总后送财务处办理出库结算。各仓库每月要清点库存,与财务处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各备品、材料仓库按永续盘存制进行数量、金额核算,每月将出库单按部门或预算项目汇总后报财务处处理账务,支出记入相应预算项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指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丢失和变价等),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时,保管使用单位要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丢失)申请表”,并认真进行技术检查后,报资产管理处。学院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报院长批准。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拆改用于修复其他仪器设备,处理残值按原开支费用科目如数上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时应详细填写调拨单,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后,进行实物交接。院内调拨,报资产管理处审批;院外调拨,报资产管理处审查,院长批准。固定资产院内借用,由各单位之间互相协商决定并办理借用手续。院外借用时,须经院长批准,对临时借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期催还。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学院内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允许将所使用固定资产带到新调入单位,特殊情况出外(岗位撤并),但是必须到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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