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校园网的安全保护,使校园网在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中心、保卫科负责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七)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破坏网络公共设施的;
(二)有干扰网络使用,窃听网络信息,攻击网络节点行为的;
(三)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或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校园网用户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我院网络中心制定的关于学生、教师、外籍教师《校园网用户使用手册》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发布不真实信息。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窃取、泄露可能对校园网构成威胁信息(包括管理员密码、帐号等)。
                  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地处理所发生的安全案件、事件和事故。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发”的原则,阻止不良信息的发布。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可能对校园网构成威胁信息(包括管理员密码、帐号、 IP )。
                   四、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有责任向网络中心、保卫科乃至公安机关举报校园网上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该保留原始记录和证据,立即向网络中心、保卫科报告。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网络信息管理人员有责任删除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五、奖 惩
第十七条 凡及时举报校园网信息中出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第十八条 对保护校园网安全有突出贡献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将给予表扬及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凡违反《校园网使用手册》规定的用户,网络中心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网上出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1个工作日之内未进行报告和处理,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的网络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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